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32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2、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期限;
3、无固定期限:无确定终止时间;四种情形视为无固定期限: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满十年;连续两次固定合同再续且无违反三十九,四十之一二项;满一年还未签合同。前提是劳动者愿意再订合同即可。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资料、劳动者资料、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假、报酬、保险、劳动保护、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能签一次,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小于3个月的工作期限合同无试用期;3个月到1年,1个月;1年到3年,2个月;3年以上,6个月试用期,工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4、培训费:可约定服务期限,违约个人支付低于培训费赔偿。
5、保守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威胁订立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照样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履行:
1、实行、全面和合作原则。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检举用人单位违规。用人单位变更、合并和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二)变更:
1、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2、采用书面形式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2、劳动者要求解除: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保密竞业规定,试用期时解除提前三天。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可立即解除
3、用人单位要求解除: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
(3)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4)签多个合同(兼职对本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5)欺诈胁迫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
(6)犯罪的
4、不能从事,不能胜任,无法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破产重整、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其他情形至使裁员20人或10%的,提前30日说明并经劳动部门批准(长期限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和困难的优先留下,破产法规定重整的6个月内重招的应当优先录用)
2、危险作业为做离岗体检的、工伤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工伤医疗期的、女工生育期的、满 15 年离退休不足 15年的、其他情形不得解除。
3、合同解除中,工会有知情干预权
(二)终止:
1、终止情形: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失踪、破产、关闭的、其他
2、终止手续: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转移档案保险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合同
3、文本备案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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