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29

第十章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知识重点】(16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
-社会团体的年检
-社会团体的终止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基金会的分类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基金会的年检
-基金会的终止
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
作用:解决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是的不足;帮助国家解决救济扶贫教育等社会问题;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的定义:公民自愿组成,为了会员的共同医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1)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2)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例如:中国作家协会等。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批准,在内部活动的。
3、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会员数量。单位会员30 以上或个人会员50 个以上或混合 50 以上。
(2)规范名称和组织机构。名称不得违法、反映团体特征;地方性的不能冠以全国字样,全国性的必须审批才能冠以。
(3)固定住所
(4)专职人员
(5)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10 万以上活动费,地方性 3 万以上。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社团登记管辖:全国性的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性的由地方政府;跨地域的由两地域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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