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34

第四节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保护
(一)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发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2、劳动者的权利: 通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1、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2、同工同酬,不得在三期降低工资;
3、合理安排工种,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4、实行四期保护不得在经期安排三级劳动、怀孕七月不得加班夜班、哺育期同前。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最低年龄规定:16岁,特殊需审批;
2、劳动过程保护,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二、职业培训
(一)分类:
1、岗前培训:新生劳动力进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施岗前培训制度。
2、就业后培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制度 :
1、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
2、县以上政府实施职业培训计划 ;
3、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
4、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
5、鼓励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
6、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 ;
7、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
一、处理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核发、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原则。
当事人协商--》工会第三方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
二、范围
劳动关系、合同阶段、辞退方式、工作休息、福利待遇、培训保护、报酬补偿、其他
三、机构
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
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和企业代表构成,主任由双方推举,调解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有法律政策文化水平。
2、仲裁委员会 :
设立 :县级以上行政区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省级政府进行指导。
组成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职责 :解、聘、兼仲裁员、受理、讨论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四、调解
1、原则:自愿、民主说服。
2、程序期限和效率:
(1)程序: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2)期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仲裁
(3)效力: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产。

(4)因拖欠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事项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