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41

※第四节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适用范围
以下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1、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所有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2、职工雇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
3、个体工商户参保的步骤由当地省级政府规定。
二、工伤保险基金
1、基金的构成;
(1) 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3)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费率确定;
(1)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
(3)当地统筹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和该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参保缴费;
(1) 用人单位要及时缴纳,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的数额=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2)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病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区间为300%-60%;
(3) 职工发生工伤所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统筹层次 :由地级市以上统筹,可以异地参加同凑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贮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事故的保险待遇;不足的有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三、工伤认定
1、下列情形被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2)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患职业病的;
(4) 因公外出期间,应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5) 上下班途中被撞伤的;
(6) 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被视同工伤;
(1)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抢救无效。
(2)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3)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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