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38

第四节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
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
项目有:
(1) 孕情环情监测
(2) 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3) 绝育术
(4) 人工终止妊娠
(5) 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奖励和帮助
(1) 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
(2) 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
(3) 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
(4)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 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2) 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 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 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3) 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4) 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 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 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户籍地在 15 日内给予反馈;
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办理后 15 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 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3) 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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