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预习国际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将免税法列为避免国际性重复征税的推荐方法之一。

  免税法主要有两种具体做法:

  一是全额免税法,二是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的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客=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但不是独占的。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1.全额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

  2.限额抵免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居住国税率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1.一层间接抵免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揽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应属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没有超过抵扣限额的,允许母公司从其应缴纳的居住国政府所得税中全部扣除;否则,只能按限额进行抵免。

  2.多层间接抵免法

  如果母公司有通过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孙公司下发的外国重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为解决子公司以下各层“母子公司”的重复征税问题,需要多层间接抵免法。

  计算公式:

  (1)子公司收到的由外国孙公司支付的股息,应承揽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计算公式:

  子公司应承担的孙公司的所得税=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2)子公司用其国内所得,加上来自外国孙公司的所得,为子公司总所得,再扣除缴纳当地政府的所得税,从其税后所得中按照股份额骨或比例分配一部分股息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应承担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应承担子、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承担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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