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收制度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7.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应特别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对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① “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能够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须依法定程序收集和取得。

  ②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促使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届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

  2.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

  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九)欠税清缴制度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税企业处置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动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是否侵害了国家税收,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决定是否行使税收优先权。是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资产、款项等,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1年注会考试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