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计征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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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也不征。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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