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案例分析:下岗女工是否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我表姐是县水泥厂的一名职工,2001年9月作为富余人员下岗,12月生小孩后一向未上岗。下岗后,水泥厂每月发给她糊口费180元。我表姐向水泥厂提出自己生育时代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时代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水泥厂只报销了有关费用但对我表姐领取生育工资的要求予以拒绝。请问:下岗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对女职工实施非凡劳动呵护的主要法子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主要内容。《劳动法》第62条划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法子》第5条划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令、律例的划定享受产假。产假时代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设划定》第8条划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有期限的放假,职工放假时代,由企业发给糊口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以不跨越两年的假期,放假时代发给糊口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时代按照国家划定发给工资。按照上述法令律例划定,不管是在岗职工仍是富余人员、下岗职工,产假时代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都是一致的。水泥厂在你表姐生育时代不贰给工资(生育津贴)是违反国家划定的。你表姐可向当地舆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水泥厂发给自己生育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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