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内容总结

    温馨提示:财考网为各位学员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相关学习资料,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典型例题]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05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005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自2005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10万元,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A)。(2006年考题)

  A.15.04万元 B.16.32万元 C.18.24万元 D.22.72万元

  解析:1200×(1-20%)×1.2%÷12×4+1000×(1-20%)×1.2%÷12×8+4×10×12%=15.04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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