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相关内容总结
温馨提示:财考网为各位学员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相关学习资料,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三、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定额税率,税额教材有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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