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医疗和生活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以前,有相当一部门用人单元理当加入工伤保险但不加入工伤保险,这部门单元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若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划定。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划定:用人单元理当加入工伤保险而未加入的,未加入时代,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支出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划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元没有依法加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糊口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元承担;最后的用人单元有证据证实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元的职业病风险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元承担。

    上述划定既是对不履行加入工伤保险法界说务的用人单元实施的一种赏罚性抵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益处不因用人单元不履行加入工伤保险的法界说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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