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划定: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衰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津贴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需要注重的是,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衰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没有划定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津贴金。这是因为一次性工亡津贴金与1—4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临近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尺度也相似。当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即可领取一次性的伤残津贴金,如不美观此时工伤职工衰亡,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担任。以避免同时享受两份近似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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