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五项权利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踌躇期,在此时代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数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跨越此刻日,按保险条目的有关退保划定打点。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换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告竣契约后,如若有其他变换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划定进行变换:“在保险公司有用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赞成,可以变换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换保险合同的,理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核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换的书面和谈。”
  三、让渡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划定:被保险人衰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担任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不美观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划定:“除本法还有划定或保险合同还有商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必然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等闲解除合同,否则损失踪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形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划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管人对在打点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扶收支的营业和财富情形及小我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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