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监犯、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换、终止平易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和谈。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和谈,合用其他法令的划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令地位平等,仪樾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犯警干与干与。
第五条 当事人理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理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搜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默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但愿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暗示,该意思暗示理当合适下列划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剖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暗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暗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通知布告、招标通知布告、招股仿单、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合适要约划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神通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达到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初度时刻,视为达到时刻。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理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理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成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成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要约失踪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刻日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换。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赞成要约的意思暗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理当以通知的体例作出,但按照生意习惯或者要约剖明可以经由过程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理当在要约确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要约没有确痘匾舻刻日的,承诺理当遵照下列划定达到:
(一)要约以对话体例作出的,理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体例作出的,承诺理当在合理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头计较。信件不曾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头计较。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腿獠式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起头计较。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生意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达到的时刻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理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跨越承诺刻日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刻日内发出承诺,按照凡是气象能够实时达到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跨越承诺刻日的,除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跨越时限不接管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用。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理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换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目、质量、价款或者酬报、履行刻日、履行地址和体例、违约责任息争决争议体例等的变换,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色性变换。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本色性变换的,除要约人实时暗示否决或者要约剖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换的以外,该承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栖身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首要义务,对方接管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名目条目订立合同的,供给名目条目的一方理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采纳合理的体例提请对方注重省失踪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目,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目予以声名。名目条目是当事酬报了一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目。
三、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前提。附生效前提的合同,自前提成就时生效。附解除前提的合同,自前提成就时失踪效。当事酬报自己的益处不正当地阻止前提成就的,视为前提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前提成就的,视为前提不成就。
第四十七条 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办代庖人追认后,该合同有用,但纯获益处的合同或者与其春秋、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顺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办代庖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办代庖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办代庖人未作暗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撤销理当以通知的体例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办代庖权、超越代办代庖权或者代办代庖权终止后以被代办代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办代庖人追认,对被代办代庖人不贰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办代庖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办代庖人未作暗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力。撤销理当以通知的体例作出。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目无效:
(一)造核对方人身危险的;
(二)因居心或者重大过失踪造核对方财富损失踪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乘隙构变换或者撤销:
(一)因重辞鏊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踪公允的。
一方以欺诈、勒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乘隙构变换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换的,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乘隙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撤销权覆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晰暗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抛却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部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门效力的,其他部门仍然有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自力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体例的条目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理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理当折价抵偿。有过错的一方理当抵偿对方是以所受到的损失踪,双方都有过错的,理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通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益处的,是以取得的财富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晰,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合用下列划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晰的,按照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履行;没有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按照凡是尺度或者合适合同目的的特定尺度履行。
(二)价款或者酬报不明晰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钱履行;依法理当执行当抉择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划定履行。
(三)履行地址不明晰,给付货泉的,在接管货泉一方地址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地址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地址地履行。
(四)履行刻日不明晰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理当给对方需要的筹备时刻。
(五)履行体例不明晰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体例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承担不明晰的,由履行义务仪樾涡担。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合适商定,理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合适商定,债务人理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理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合适约按时,有权拒绝其响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合适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响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理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切当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富、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
(三)损失踪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踪或者可能损失踪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气象。当事人没有切当证据中止履行的,理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换居处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坚苦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益处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门履行债务,但部门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益处的除外。
债务人部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需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抛却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让渡财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较着不合理的低价让渡财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气象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平易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需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熟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覆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换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换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合同的让渡
第八十条 债权人让渡权力的,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让渡对债务人不贰生效力。债权人让渡权力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赞成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让渡权力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渡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渡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而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让渡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数或者部门转移给第三人的,理当经债权人赞成。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理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令、行政律例划定让渡权力或者转移义务理当打点核准、挂号等手续的,遵照其划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成,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让渡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力和义务一并让渡的,合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划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七、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商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彼此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省失踪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令划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终止的其他气象。
第九十五条 法令划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刻日,刻日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覆灭。法令没有划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商定解除权行使刻日,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刻日内不行使的,该权力覆灭。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履行情形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回复中兴状、采纳其他解救法子,并有权要求抵偿损失踪。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理当实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担任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踪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时代,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按照债务人的要求理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覆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省失踪债务人部门或者全数债务的,合同的权力义务部门或者全数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益处的除外。
第二节 合同法分则
委宛合同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宛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宛人造成损失踪的,委宛人可以要求抵偿损失踪。无偿的委宛合同,因受托人的居心或者重大过失踪给委宛人造成损失踪的,委宛人可以要求抵偿损失踪。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宛人从事商业勾当,委宛人支出酬报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措置委宛事务撑持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据有委宛物的,理当妥帖保管委宛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宛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轻易腐臭、变质的,经委宛人赞成,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宛人不能实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宛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者高于委宛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理当经委宛人赞成。未经委宛人赞成,行纪人抵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委宛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宛人指定的价钱卖出或者低于委宛人指定的价钱买入的,可以按照商定增添酬报。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晰,遵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该益处属于委宛人。
委宛人对价钱有出格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宛人有相反的意思暗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划定气象的,仍然可以要锹每托人支出酬报。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商定买入委宛物,委宛人理当实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遵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可以提存委宛物。
委宛物不能卖出或者委宛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宛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遵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可以提存委宛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宛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理当承担损害抵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宛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宛人陈述订立合同的机缘或者供给订立合同的前言处事,委宛人支出酬报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出酬报,但可以要锹每托人支出从事居间勾当撑持的需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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