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监管:失业保险法应增强预防和调控手段

    按照1999年公布的《失踪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元及其职工纳入到失踪业保险的参保规模,由用人单元和职工配合缴纳失踪业保险费。
    此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划定,领取失踪业保险金须合适以下三个前提:失踪业前本人及其地址用人单元已按照划定缴纳失踪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偈莉本人意愿间断就业的;已进行失踪业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草案出格划定,小我跨地域就业的,其失踪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较。    有关专家指出,现行失踪业保险轨制已实施9年,一个凸起问题是预防和调控失踪业缺乏响应手段,用人单元持久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踪业保险撑持。
    为此,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失踪业保险司提出多项立法建议,搜罗成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不变就业挂钩机制、成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构、成立失踪业保险与就业联念头制、成立失踪业保险应急机制等,并进一步扩年夜失踪业保险参保笼盖规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只划定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够撑持时给以津贴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明的政府撑持的事项。
    为此,草案作如下填补: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职工加入根基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期限间理当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城镇居平易近根基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熟行庭缴费和政府津贴相连系。享受最低糊口保障的人、损失踪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门,由政府予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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