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案例分析:无照驾驶死亡被保险人不获赔

   蒋师长教师采办有奖明信片中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此后,他因为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出车祸衰亡。家人理赔时却遭到免责拒赔。记者今日获悉,西城犯裟せ审认定蒋师长教师的事情确属免责规模,驳回了蒋家人的起诉。
  2006年,蒋师长教师在邮局采办了一张有奖明信片,并幸运地中了三等奖:保险公司供给的一份人身意外危险保险,蒋师长教师是被保险人。没想到,2007年2月,蒋师长教师无证驾驶无商标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情,蒋师长教师就地衰亡。公安机关认定蒋师长教师负事情首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蒋师长教师的父茧起了这份保险,向保险公司存案,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蒋师长教师无照驾驶无商标的摩托车为由拒赔。
  蒋家人认为,蒋师长教师打点明信片兑奖手续获得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向其奉告息争释保险条目中的免责条目,是以该条目不应发生效力。于是将中国承平洋(601099,股吧)(601099,股吧)人寿(601628,股吧)(601628,股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5万元保险金。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条目,蒋师长教师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情,合适保险责任省失踪的划定。国家邮政局与保险公司签定中国邮政有奖明信片保险营业和谈,国家邮政局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是以,国家邮政局是投保人。蒋师长教师兑奖后,应为被保险人。
  按照法令划定,保险人的奉告义务是向投保人行使,而不是向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公司和邮政局签定合同时,在合同附件中对免责条目进行了声名,履行了奉告义务,是以蒋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奉告,免责条目不生效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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