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案例分析:患癌病亡保险拒赔

   朱女士地址公司与保险公司签定了集体保险承保和谈,但在朱女士患盆腔恶性肿瘤归河汉,其亲属经由过程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支出抵偿金时却遭到拒绝。朱女士的3名亲属遂将中华连系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连系财险)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保险金。此案昨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情:患盆腔癌弃世保险拒赔
  朱女士亲属诉称,朱地址单元深圳某公司于2007年5月与中华连系财险签定了集体保险承保和谈,2008年5月,该公司续保并缴纳了保险费用。2008年4月12日,朱女士患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恶性肿瘤(小细胞瘤),后于2008年7月6日弃世。朱女士的丈夫、怙恃多次经由过程地址单元要求中华连系财险支出保险抵偿金,但对方均以各类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朱女士的亲属将中华连系财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出保险金5万元。
  而中华连系财险则辩称,朱女士的亲属没有证据证实朱是因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的28种重年夜疾病而衰亡,衰亡原因不明,是以不予支出抵偿款。
  一审:保险公司支出5万抵偿金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朱女士地址单元为其投保搜罗附加28种重年夜疾病保障保险、附加集体人身疾病身死保险在内的6个险种,其中附加28种重年夜疾病保障保险的保额为1万元,附加集体人身疾病身死保险的保额为5万元,并已按期缴纳保费。按照朱女士亲属提交的病院病理会诊陈述单、住院疾病诊断证实书等均证实朱女士衰亡原因是患有恶性肿瘤。此外,中华连系财险此前已按照附加28种重年夜疾病保障保险向朱女士亲属支出1万元保险金,但未支出附加集体人身疾病身死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承保合同书、保险单等证据及双方陈述,确认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均应遵循商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以法院判决中华连系财险支出朱女士亲属保险金5万元。
  二审:亲属抛却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讯决,中华连系财险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在法庭上,朱女士亲属认可发票是子虚的,是基于错误事实提起了诉讼。双方最终告竣调整,朱女士亲属抛却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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