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案例分析:上班途中猝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朱师长教师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衰亡,企业认为是意外衰亡应该获得保险抵偿金,结不美观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称“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规模。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日,金山区法院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29日7时许,某公司员工朱师长教师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中俄然倒地不醒。警方接警后会同120救护人员将朱师长教师急送病院救治,但不治身亡。同日,经公安机关进行尸检,确认朱师长教师死亡原因为猝死。
  朱师长教师所属的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为其139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集体人身意外危险保险,平均每酬报6万元,朱师长教师就是其中的一员。同年12月19日,公司组织员工体检,朱师长教师经体检身体正常。公司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支出抵偿金,却遭到拒绝。于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出意外保险衰亡抵偿金6万元。
  【法庭辩说】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朱师长教师的衰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规模睁开辩说。
  公司认为,朱师长教师上班途中俄然衰亡属意外衰亡,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给以意外保险衰亡抵偿金。保险公司则辩称,朱师长教师的衰亡原因属于猝死,并非意外危险致死,并不属于保险公司集体人身意外危险保险的抵偿规模,故不能理赔。
  事实何为猝死?《辞海》中诠释道,指某些貌似健康的人,因为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主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性障碍,导致意外的、俄然的、非暴力性衰亡。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目商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时代内因蒙受意外危险而致身死、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朱师长教师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规模。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朱师长教师的衰亡原因为猝死,并不是蒙受意外危险而衰亡。对照保险合同的商定,被保险人朱师长教师的衰亡,并不属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规模,故不属于保险事情,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不理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法辞典】
  《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理当实时作出审定,并将审定结不美观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告竣有关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和谈后十日内,履行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抵偿或者给付刻日有商定的,保险人理当遵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履行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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