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基础知识辅导: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的和谈。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平易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平易近事法令关系。是以,保险合同不仅合用《保险法》,而且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公例》(以下简称《平易近法公例》)的有关划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划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出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监犯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前提为:具有响应的平易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益处。当投保人与被保险酬报统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规模。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搜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财富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监犯.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觉得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需经被保险人赞成。如不美观被保险人是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不美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衰亡时,由其担任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换受益人,可是理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换受益人必需经被保险人赞成。

  (四)投保人的首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理当按照商定的时刻、地址、体例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商定的侍旧嘶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商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奉告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形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有关划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奉告义务将承担响应的法令后不美观,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添的通知义务。危险增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用期内其水平增强。在合同有用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添,被保险人理当按照商定实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添的情形,保险人有权要求增添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添而发生的保险事情,保险人不承担抵偿责任。

  4、保险变打通知义务。保险事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当实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发芽拜访事实秘闻,收取证据,实时措置。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出产操作、劳动呵护等方面的划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并按照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平安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维护工作进行改良。在保险事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死力采纳需要的法子,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踪。

  6、供给有关证实、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情发生后,遵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当向保险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情的性质、原因、损失踪水平等有关的证实和资料。

  (五)保险人的首要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抵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富保险中称为抵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出仅在保险合同商定或者法令划定的责任规模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跨越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

  2、奉告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理当向投保人声名保险合同的条目内容;保险合同中划定有关保险人责任省失踪条目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理当向投保人明晰声名,未明晰声名的,该条目不发生效力。

  3、实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许可操作自身拥有的专业手艺,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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