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3.税金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

  4.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位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新增)

  上述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生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新增)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规定执行。

  (2)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公益性社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公益性社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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