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总则
一、保险的界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出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富损失踪承担抵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衰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商定的春秋、刻日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勾当,呵护保险勾当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强对保险业的看管打点,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拟定本法。
三、《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的根基原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勾荷戈需遵守法令、行政律例,尊敬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勾当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理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监犯和其他组织需要打点境内保险的,理当向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四、《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的合用规模
第三条 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勾当,合用本法。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理当遵循公允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益处。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峻求,经保险人赞成承保,并就合同的条目告竣和谈,保险合同成立。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理当搜罗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居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居处,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居处;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省失踪;
(五)保险时代和保险责任起头时刻;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出法子;
(九)保险金抵偿或者给付法子;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措置;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情发生后,理当实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富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觉得被保险人。
保险事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实、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子虚的事情原因或者强调损失踪水平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门不承担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营业,以分保形式,部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管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出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管人提出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扶收支不得以再保险接管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目,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平易近法院或者仲乘隙关该算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诠释。
二、财富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富保险合同是以财富及其有关益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富保险合同,除出格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现实价值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一再保险的投保人理当将一再保险的有关情形通知各保险人。
一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统一保险标的、统一保险益处、统一保险事情分袂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门损失踪的,在保险人抵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商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理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踪部门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头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时代的应收部门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出了全数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数权力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门权力。
第四十五条 因圈外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之日起,在抵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圈外人请求抵偿的权力。
保险人遵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抵偿的权力,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抵偿的部门向圈外人请求抵偿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居心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保险事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抵偿的权力。
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圈外人行使代位请求抵偿权力时,被保险人理当向保险人供给需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形。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酬报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踪水平所支出的需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圈外人造成的损害,可以遵照法令的划定或者合同的商定,直接向该圈外人抵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圈外人依法应负的抵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圈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还有商定外,由被保险人支出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需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益处:
(一)本人;
(二)妃耦、后世、怙恃;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育、赡养或者抚育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划定外,被保险人赞成投保酬报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益处。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春秋不真实,而且颇真实春秋不合适合同商定的春秋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可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衰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第五十六条 以衰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赞成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商定分期支出保险费,投保人支出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投保人跨越划定的刻日六十日未支出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的前提削减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遵照前条划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告竣和谈,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可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告竣和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遵照前款划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理当按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理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酬报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换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换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理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衰亡后,遇有下列气象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担任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衰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损失踪受益权或者抛却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居心造成被保险人衰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理当按照合同商定向其他享有权力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十六条 以衰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划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出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居心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衰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理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三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理当采纳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成本的最低限额为人平易近币二亿元。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理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理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成本、营业规模等;
(二)可行性研究陈述;
(三)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划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七条 经核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核准部门公布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打点挂号,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理当按照其注册成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理时用于了债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核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
四、保险公司的破产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终结事由呈现,经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核准河干幕。保险公司理当依法成立清理组,进行清理。
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终结。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令、行政律例,被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明日销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看管打点机构依法实时组织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出到期债务,经保险看管打点机构赞成,由人平易近犯裟だ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平易近法院组织保险看管打点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筹备金,必需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告竣让渡和谈的,由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接管。

第四节 保险经营轨则
一、保险公司的营业规模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规模:
(一)财富保险营业,搜罗财富损失踪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营业;
(二)人身保险营业,搜罗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危险保险等保险营业。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审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划定的保险营业的下列再保险营业:
(一)扶持保险;
(二)分入保险。
二、保险公司的筹备金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理当按照保障被保险人益处、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筹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筹备金的具体法子由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拟定。
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富保险营业的保险公司昔时自留保险费,不得跨越其实佣旧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元,即对一次保险事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踪规模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跨越其实佣旧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跨越的部门,理当打点再保险。
四、再保险放置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打点再保险扶持营业的,理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打点。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打点再保险扶持营业或者接管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营业。
五、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生意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划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走私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划定。
六、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营业勾当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棍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主要情形;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划定的如实奉告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划定的如实奉告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以保险合同划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益处;
(五)居心编造不曾发生的保险事情进行子虚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五节 保险业的看管打点
一、对保险公司的看管搜检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有权搜检保险公司的营业状况、财政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划定的刻日内供给有关的书面陈述和资料。
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有权发芽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对保险公司的整顿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划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筹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划定打点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划定的,由保险看管打点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纳下列法子期限更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筹备金;
(二)依法打点再保险;
(三)更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打点人员。
三、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划定,损害社会公共益处,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施接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管刻日届满,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可以抉择延期,但接管刻日最长不得跨越二年。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富已不足以了债所欠债务的,经保险看管打点机构核准,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四、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政划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公司理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陈述、财政会计陈述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看管打点机构,并依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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