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节商海法总则
一、商海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商业的成长,拟定本法。   
二、商海法中的主要概念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色运输和海上次客运输,搜罗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划定,不合用于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口岸之间的海上货色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配,可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第二节 船舶
一、出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据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十一条 船舶典质权,是指典质人对于典质瘸频泪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典质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粗略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十五条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典质人理当对被典质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典质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典质人承担。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典质权,理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赞成,共有人之间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典质船舶灭失踪,典质权随之覆灭。因为船舶灭失踪获得的保险抵偿,典质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遵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发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主、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按照劳动法令、行政律例或者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报、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抵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口岸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金钱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扎营运中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财富抵偿请求。

第三节  船 员
一、船员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搜罗船主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二、船主
第三十五条 船主负责船舶的打点和驾驶。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平安,船主有权对在船主进行违法、犯罪勾当的人采纳禁闭或者其他需要法子,并防止其隐匿、杀绝、伪造证据。
第三十七条 船主办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衰亡事务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加入下建造证实书。衰亡证实书理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主办当予以证实。衰亡证实书和遗嘱由船主负责保管,并送交家眷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富的平安时,船主办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死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杀绝不成避免的情形下,船主可以作出弃船抉择;可是,除紧迫情形外,理当报经船舶所有人赞成。

第四节 海上货色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色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宛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人。
(二)“现实承运人”是指接管承运人委宛,从事货色运输或者部门运输的人,搜罗接管转委宛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宛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宛他酬报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宛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宛他酬报本人将货色交授与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成立。可是,航次租船合同理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军书面效力。
二、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承运人的责任时代,货色发生灭失踪或者损坏,除本节还有划定外,承运人理当负抵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那时,理当谨严措置,使船舶处于适航状况,妥帖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给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凉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平安收受、载运和保管货色。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理当妥帖地、谨严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顾问和卸载所运货色。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理当按照商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舆上的航线将货色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狡计救世人命或者财富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划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色未能在明晰商定的时刻内,在商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时代货色发生的灭失踪或者损坏是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抵偿责任:
(一)船主、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打点船舶中的过失踪:
(二)火灾,可是因为承运人本人的过失踪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拘留收禁;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狡计救世人命或者财富;
(八)托运人、货色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办代庖人的行为;
(九)货色的自然特征或者固出缺陷;
(十)货色包装不良或者标识表记标帜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严措置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因为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办代庖人的过失踪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条 货色灭失踪的抵偿额,按照货色的现实价值计较;货色损坏的抵偿额,按照货色受损前后现实价值的差额或者货色的修复费用计较。
货色的现实价值,按照货色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较。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色的灭失踪或者损坏的抵偿限额,按照货色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元数计较,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元为666.67计较单元,或者按照货色毛重计较,每公斤为2计较单元,以二者中抵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三、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色,理当妥帖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色装船时所供给的货色的品名、标识表记标帜、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因为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踪的,托运人理当负抵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理当实时向口岸、海关、检疫、磨练和其他主管机关打点货色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打点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打点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实时、不完整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益处受到损害的,托运人理当负抵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理当按照商定向承运人支出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商定运费由收货人支出;可是,此项商定理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第七十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现实承运人所蒙受的损失踪或者船舶所蒙受的损坏,不负抵偿责任;可是,此种损失踪或者损坏是因为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办代庖人的过失踪造成的除外。
四、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货色运输合同和货色已经由承运人领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色,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构构怨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色由承运人领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理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主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搜罗下列各项:
(一)货色的品名、标识表记标帜、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色时对危险性质的声名;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领受货色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领受货色地址和交付货色地址;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址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出;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让渡,遵照下列划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让渡;
(二)指示提单:经由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让渡;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让渡。
五、货色交付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色时,收货人未将货色灭失踪或者损坏的情形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实交付以及货色状况精采的初步证据。
货色灭失踪或者损坏的情形非显而易见的,在货色交付的次日起持续七日内,集装箱货色交付的次日起持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合用前款划定。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色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色前,可以要求磨练机构对货色状况进行磨练;要求磨练的一方理当支出磨练费用,可是有权向造成货色损失踪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七条 理当向承运人支出的运费、配合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酬报货色垫付的需要费用以及理当向承运人支出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色。
六、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是,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托运人理当向承运人支出商定运费的一半;货色已经装船的,并理当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九十一条 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商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还有商定外,船主有权将货色在目的港临近的平安口岸或者地址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七、航次租船合同的出格特定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供给船舶或者船舶的部门舱位,装运商定的货色,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出商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商定的受载刻日内未能供给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可是,出租人将船舶耽延情形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理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抉择通知出租人。
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理当在合同商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目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商定实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主可以从商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商定实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蒙受损失踪的,理当负抵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商定,私行选定口岸卸货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踪的,理当负抵偿责任。
八、多式联运合同的出格划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分歧运输体例,其一一种是海上运输体例,负责将货色从领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五节海上次客运输合同
一、海上次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次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输送搭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搭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输送至另一港,由搭客支出票款的合同。
二、海上次客运输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一百一十条 搭客客票是海上次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次客运输的输送时代,自搭客登船时起至搭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输送时代并搜罗承运人经水路将搭恢弘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刻,可是不搜罗搭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口岸其他行动措施内的时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划定的搭客及其行李的输送时代,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办代庖人在受雇或者受委宛典型围内过失踪引起事情,造成搭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踪、损坏的,承运人理当负抵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搭客的货泉、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珍贵物品所发生的灭失踪、损坏,不负抵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划定的气象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次客运输中的抵偿责任限额,遵照下列划定执行:
(一)搭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搭客不跨越46666计较单元;
(二)搭客自带行李灭失踪或者损坏的,每名搭客不跨越8>F较单元;
(三)搭客车辆搜罗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踪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跨越>>F较单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实,搭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踪、损坏,是因为承运人的居心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抵偿责任的划定。

第六节 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搜罗按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理当书面订立。
二、按期船舶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供给商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商定的时代内按照商定的用途使用,并支出房钱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按期租船合同的内容,首要搜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耗损、航区、用途、租船时代、交船和还船的时刻和地址以及前提、房钱及其支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租人理当按照合同商定的侍旧嘶付船舶。
承租人理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抉择通知出租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理当做到谨严措置,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理当适于商定的用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理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商定的正当的货色。
第一百四十条 承租人理当按照合同商定支出房钱。承租人未按照合同商定支出房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抵偿是以蒙受的损失踪。
第十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出房钱或者合同商定的其他金钱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色和财富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三、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供给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商定的时代内由承租人据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出房钱的合同。

第七节 海上拖船合同
一、海上拖船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出拖航费的合同。
二、海上拖船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一百六十条 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临近地址或者拖汽船主选定的平安的口岸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办代庖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蒙受的损失踪,由一方的过失踪造成的,有过失踪的一方理当负抵偿责任;由双方过失踪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踪水平的比例负抵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色,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色运输。

第八节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缔造成损害的事情。
二、船舶碰撞的一般划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因为不成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抵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因为一船的过失踪造成的,由有过失踪的船舶负抵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踪的,各船按照过失踪水平的比例负抵偿责任;过失踪水平相当或者过失踪水平的比例无法剖断的,平均负抵偿责任。

第九节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划定合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富进行的救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划定,不合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本的勘探、开发或者出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配。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告竣和谈,救助合同成立。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谈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乘隙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换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形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目显失踪公允的;
(二)按照合同支出的救助金钱较着过高或者过低于现实供给的救助处事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功课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严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严防止或者削减情形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形下,追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介入救助功课时,接管此种要求,可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酬报金额不受影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功课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配合全力;
(二)以应有的谨严防止或者削减情形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富已经被送至平安地址时,实时接管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富的救助,取得效不美观的,有权获获救助酬报:救助未取得效不美观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令还有划定或者合同还有商定外,无权获获救助金钱。
第一百八十条 确定救助酬报,理当浮现对救助功课的鼓舞激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身分:
(一)船舶和其他财富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削减情形污染损害方面的手艺和全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水平;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富和人命方面的手艺和全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刻、撑持的费用和蒙受的损失踪;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供给救助处事的实时性;
(九)用于救助功课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形;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救助功课中救世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可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富、防止或者削减情形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金钱中,获得合理份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统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获救助金钱的权力合用本章划定。

第十节 配合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配合海损,是指在统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色和其他财富遭遇配合危险,为了配合平安,有意地合理地采纳法子所直接造成的非凡牺牲、支出的非凡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竣事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色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踪,搜罗船期损失踪和行市损失踪以及其他借居损失踪,均不得列入配合海损。
二、配合海损的一般划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奸细作况而损黄瘫,为了平安完成本航程,驶入出亡口岸、出亡地址或者驶回装货口岸、装货地址进行需要的修理,在该口岸或者地址额外勾留时代所支出的口岸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耗损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色、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富所造成的损失踪、支出的费用,理当列入配合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庖代可以列为配合海损的非凡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庖代费用列入配合海损;可是,列入配合海损的庖代费用的金额,不得跨越被庖代的配合海损的非凡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色和运费的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遵照下列划定确定:
(一)船舶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现实支出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较。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较,可是不得跨越估量的修理费。
(二)货色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货色灭失踪的,按照货色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因为牺牲无需支出的运费计较。货色损坏,在就损坏水平告竣和谈前售出的,按照货色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色净得的差额计较。
(三)运费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色蒙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踪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出,可是因为牺牲无需支出的营运费用计较。
第一百九十九条 配合海损理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色和运费的配合海损分摊价值,分袂遵照下列划定确定:
(一)船舶配合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无缺价值,减除不属于配合海损的损失踪金额计较,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现实价值,加上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计较。
(二)货色配合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色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
属于配合海损的损失踪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较。货色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配合海损牺牲的金额计较。

第十一节 海事抵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船舶所有人、救世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抵偿请求,可以遵照本章划定限制抵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搜罗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还有划定外,海事抵偿责任限制,遵照下列划定计较抵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抵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抵偿限额为>3000计较单元;
2、总吨位跨越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门合用本项第1目的划定,500吨以上的部门,理当增添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500计较单元;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3计较单元;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250计较单元;
跨越7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167计较单元。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抵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抵偿限额为167000计较单元;
2、总吨位跨越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门合用本项第1目的划定,500吨以上的部门,理当增添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167计较单元;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125计较单元;
跨越70000吨的部门,每吨增添83计较单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海上次客运输的搭客人身伤亡抵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较单元乘以船舶证书划定的载客定额计较抵偿限额,可是最高不跨越25000000计较单元。

第十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划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商定,对被保险人蒙受保险事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踪和发生的责任负责抵偿,而由被保险人支出保险费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色;
(三)船舶营运收入,搜罗运费、房钱、搭客票款;
(四)货色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酬报;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因为发生保险事情可能受到损失踪的其他财富和发生的责任、费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商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遵照下列划定计较: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起头时船舶的价值,搜罗船壳、机械、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色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起头时货色在起运地的发票价钱或者非商业商品在起运地的现实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起头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让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统一保险标的就统一保险事情向几个保险人一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跨越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还有商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抵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抵偿金额总和不得跨越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抵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出的抵偿金额跨越其理当承担的抵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理当承担抵偿责任支出抵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起头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是理当向保险人支出手续费,保险人理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保险责任起头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海上货色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体例让渡,合同的权力、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让渡时尚未支出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出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让渡而让渡船舶保险合同的,理当取得保险人赞成。未经保险人赞成,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让渡时起解除;船舶让渡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商定的保证条目时,理当当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改削承保前提、增添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时代发生几回保险事情所造成的损失踪,即使损失踪金额的总和跨越保险金额,保险人也理当抵偿。可是,对发生部门损失踪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数损失踪的,保险人按照全数损失踪抵偿。
第二百四十条 被保险酬报防止或者削减按照合同可以获得抵偿的损失踪而撑持的需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情的性质、水平而撑持的磨练、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出格通知而撑持的费用,理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踪抵偿之外另行支出。
保险人对前款划定的费用的支出,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色损失踪的,保险人不负抵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转变;
(二)货色的自然损耗、自己的缺陷和自然特征;
(三)包装不妥。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情后灭失踪,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踪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现实全损。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情后,认为现实全损已经不成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现实全损所需支出的费用跨越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色发生保险事情后,认为现实全损已经不成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现实全损所需支出的费用与继续将货色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跨越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刻内未从被获知最后动静的地址抵达目的地,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动静的,为船舶失踪踪。船舶失踪踪视为现实全损。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数损失踪抵偿的,理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管委付,也可以不接管委付,可是理当在合理的时刻内将接管委付或者不接管委付的抉择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前提。委付一经保险人接管,不得撤回。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管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富的全数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踪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抵偿的权力,自保险人支出抵偿之日起,响应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赞成抛却向第三人要求抵偿的权力,或者因为过失踪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力的,保险人可以响应扣减保险抵偿。

第十三节 其他划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时代为二年,自知道或者理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较。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时代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理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较。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配合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时代为一年,自理算竣事之日起计较。

更多教育资料请访谒 >> 保险从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