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根基原则
  一、保险益处原则
  A、保险益处及其成立前提
  寄义: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需具有保险益处
  保险益处成立的前提
  1、应为正当的益处
  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益处
  3、应为确定的益处
  4、应为具有短长关系的益处
  B、首要险种的保险益处
  财富保险的保险益处
  1、财富所有人
  2、典质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益处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富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益处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益处
  人身保险的保险益处
  1、本人
  2、投保人对妃耦、后世、怙恃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益处
  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育、赡养或者抚育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
  4、被保险人赞成投保酬报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益处
  责任保险的保险益处
  1、各类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发卖商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益处
  权力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
  C、保险益处的时效
  财富保险
  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益处
  海洋运输货色保险益处在时效上具有必然的矫捷性,划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益处,索赔时必需
  人身保险
  投保时必需具有保险益处,索赔时不究查有无保险益处
  D、保险益处原则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钱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便于权衡损失踪、避免保险纠缠
  二、最大诚信原则
  根基内容
  1、奉告
  无限奉告
  询问回覆奉告(又称主不美观奉告)
  2、保证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
  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1。保险的船舶必需有适航能力
  要按商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必需从事正当的运输营业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近因原则
  确定近因的根基体例
  1、从最初事务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踪发生,最初事务就是最后一个事务的近因
  2、从损失踪起头,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务,如没有发间断,最初事务就是近因
  四、损失踪抵偿原则
  寄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踪时,
  经由过程保险抵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但不能因损失踪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踪抵偿原则的限制前提
  1、以现实损失踪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益处为限
  损失踪抵偿原则的破例
  1、人身保险的破例
  2、定值保险的破例
  3、重置价值保险的破例
  损失踪抵偿的派生原则
  一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体例:
  1、比例责任分摊体例
  2、限额责任分摊体例
  3、挨次责任分摊体例
  代位追偿原则
  1、权力代位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体例
  1、法定体例
  2、商定体例
  2、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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