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备考注会:复习房产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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