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备考注会:复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要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3)由于复查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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