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备考注会:复习各种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研究开发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然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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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处理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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