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法律法规:2009年新保险法解读(二)

   (二)人身保险合同
  1、为劳动者投保。原保险法划定投保人对于(1)本人;(2)妃耦、后世、怙恃;(3)与投保人有抚育、赡养或者抚育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益处。新保险法增添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具有保险益处。
  同时,新保险法还划定投保酬报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酬报受益人。
  2、合同解除权。原保险法划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春秋不真实,而且颇真实春秋不合适合同商定的春秋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新保险法中新增划定,(1)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跨越三十日不行使而覆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跨越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情的,保险人理当承担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奉告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情的,保险人理当承担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按照原保险法,(1)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理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新保险法统一了两种情形,划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理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商定分期支出保险费,投保人支出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跨越三十日未支出当期保险费,或者跨越商定的刻日六十日未支出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商定的前提削减保险金额。按照新保险法的划定,在上述情形的时代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情的,保险人理当按照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告竣和谈,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可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告竣和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按照新保险法的划定,保险人遵照上述理由解除合同的,理当按照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伤亡。(1)新保险法新增划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统一事务中衰亡,且不能确定衰亡先后挨次的,推定受益人衰亡在先。(2)以被保险人衰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限制,划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居心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衰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扩年夜了合用,划定抗拒依法采纳的刑事强制法子也合用该划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律法规:2009年新保险法解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