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法律法规辅导:认清“第三者”索要赔偿有依据

   一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情,进而激发保险合同纠缠。近日,法院终审维持一审讯决,保险公司在圈外人责任保险规模内抵偿车主保险金近8万元。
  案例回放
  2007年10月,任师长教师为自己新买的一辆现代酷派汽车投缴了保险,搜罗交强险、三者险等。保险公司没有就地将保险单交给任师长教师。两河汉,任师长教师的妻子范女士驾驶该车与任师长教师驾驶的一辆奔跑车发生追尾事情,两车均分歧水平受损。这辆奔跑车是任师长教师在事情发生前两个多月前采办的。经交管部门认定,范女士负事情的全数责任。任师长教师在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奔跑车破耗7.8万元,及车辆损失踪剖断评估费1800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任师长教师作为闯祸车辆的被保险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跑呈ё仝交通事情中所蒙受的财富损失踪,不属于三者险及交强险中关于圈外人的划定规模,被告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富承担抵偿责任。
  犯裟せ审认为,任师长教师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任师长教师支出保险费用后,在保险金额典型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情发生的损失踪理当承担抵偿保险金的责任,是以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按交强险仍是按三者险抵偿?
  此案的焦点有两点,一是该起事情是否属于交强险抵偿规模,二是该起事情是否属于三者险抵偿规模。
  首先,我们来看是否属于交强险抵偿规模。《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划定中明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富损失踪,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奔跑车为任师长教师所有,他作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因事情而致其自有财富损失踪,不属行政律例划定的交强险抵偿规模。
  关于是否属于三者险抵偿规模问题,连系任师长教师所有奔跑车买在事情发生前两个多月、现代车购置于事情发生前两天的情形,本案事情是真实发生的,任师长教师对事情的发生并不存在居心。此外,对于保险法中圈外人的概念,虽然任师长教师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条目第三条划定,圈外人不搜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但连系本案的现实情形,在发生事情时,现代汽车由经任师长教师许可的正当驾驶人范女士驾驶,任师长教师并不能采纳任何法子防止事情的发生,其理当认定为对保险标的现代汽车属于失踪去现实节制的圈外人。同时,保险法要求保险人理当依法履行声名义务,即保险人理当向投保人声名保险合同的条目内容。本案事情发生前,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保险单交予任师长教师,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向他就三者险的合同条目内容进行了声名,任师长教师无法按照其常识判定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圈外人的明晰寄义,是以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声名义务而发生的晦气后不美观理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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