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理赔:理赔核定不得超30天

   本次新《保险法》还进一步明晰和规范了理赔轨范和时限,也是站在被保险人弱势地位的立场,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呵护。经由过程以下的案例,我们来体味一下。
  【根基案情】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酬报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死、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7年6月,被保险人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急救无效衰亡。
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情气象复杂,需要进行年夜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存案后3个月的时刻里,既不支出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抉择。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正当有用。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刻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制该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作出核赔抉择。
  按照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则的划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抵偿请求后,理当实时作出审定,对于气象复杂的,也不能跨越30日。如不美观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商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出理赔金外,还需要抵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以受到的损失踪。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赏罚的风险。
新《保险法》考虑到投保人相对于保险机构的弱势地位,为充实辅佐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的权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提出了具体的刚性要求。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往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处事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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