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保险法律法规:新《保险法》的理赔时限

   保监会律例部主任杨华柏指出,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设置浮现了维护消费者益处的初衷,相关时限简直定也综合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操作实务中的情形;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必然要在投保时多体味保险合同中有关理赔方面的内容,在保险事情发生时,尽可能保留好相关凭证,向保险公司供给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情的性质、原因、损失踪水平等有关的证实和资料。
  值得注重的是,保险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也需注重时效。例如,以人寿为标的的险种,客户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时代为5年,其余险种的诉讼时效时代为2年。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都是年夜客户知道或者理当知道保险事情发生之日起计较。
  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情后,若未在保险合同商定的刻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针对这一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新《保险法》明晰划定,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居心或者因重年夜过失踪未实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情的性质、原因、损失踪水平等难以确按时,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门,才能不承担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经由过程其他路子已经实时知道或者理当实时知道保险事情发生的除外。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保险法律法规:新《保险法》的理赔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