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暗藏”了近一年的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既然是新法,当然就有亮点。
  让我们一路来看看。
  亮点一:拒赔不再轻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营业员膳缦闩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略单纯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向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衰亡证实,到保险公司存案挂号,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衰亡给付。
  保险公司发芽拜访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合适家身险的投保前提: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合适全勤工作和劳动前提的人。保险公司暗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居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奉告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跨越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珊屯窕成抗辩轨则,划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跨越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奉告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门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轨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欠妥真审查投保人奉告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酷审查,风度出投保人所奉告的事实存在裂痕不成。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奉告,也不避免。这样一来,如不美观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不美观出险,则以未如实奉告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工作多了,良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令根源。原本,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今朝使用的保险条目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晰划定,年夜而留下了晦气于投保人的法令裂痕。此次修订的最年夜亮适当属惹人了“不成抗辩条目”: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由一段时刻(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成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老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奉告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抵偿保险金。当然,如不美观投保人一路头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春秋,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保险益处主题规模扩年夜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元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平易近财富保险公司的家庭财富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踪火,财富损失踪年夜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抵偿。
  可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元与张某家庭财富没有保险益处”为理由拒赔。
  新规:按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理当具有保险益处划定”,该案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
  解析:此刻不少单元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富险,由单元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元对于职工的小我家庭财富一般毫无保险益处可言。但现行保险法划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理当具有保险益处,是以如不美观严酷按照这一划定来判定,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并未加害任何人的正当权益(以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除外),理应获得法令的撑持。这就造成了法令划定与现实糊口的纷歧致。
  新保险法关于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理当具有保险益处”的划定,与现行保险法对比,必需具有保险益处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糊口中年夜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集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辞别合理不正当的尴尬境地。
  亮点三:不知条目不再盘问题
  案例: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呈ё仝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踪为34500元。因为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无邪车辆险,是以自己先行抵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由发芽拜访,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仍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目白纸黑字划定,实习驾驶员发生的损失踪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律例也明晰划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是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抉择。但货运公司暗示,保险公司未奉告有这一免责条目,起诉到法庭。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划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供给的名目条目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理当附名目条目,保险人理当向投保人声名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省失踪保险人责任的条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理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重的提醒,并对该条目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晰声名;未作提醒或者明晰声名的,该条目不发生效力。
  解析:保险人的声名义务,是老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浮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营业,是以,有向投保人声名保险条目的义务。
  因为保险合同多为名目条目,客户没有细心阅读,有些保险代办代庖人居心宣传保险产物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目一笔带过,误导良多保户,出险后发生良多纠缠。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理当履行全数声名义务,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理当附名目条目,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省失踪其责任的条目应做出提醒。
  亮点四:过户之后丢车,保险公司照赔
  案例:沈阳某中外合伙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向由中方司理李取使用。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打点。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打点了全车盗抢险,抵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07年8月,酒店率领抉择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打点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打点保险批改手续。
  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平易近警经由过程发芽拜访,确认该车被盗。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无邪车商业保险条目划定了被保险无邪车让渡他人,未向保险人打点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抵偿责任。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划定,保险标的让渡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实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私行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商定增添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让渡导致危险水平显著增添而解除合同的,“理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门后,退还投保人”。
  解析:对于财富保险来说,存在较年夜争议的问题是财富保险合同存续时代,如不美观保险标的因生意、赠与等发生让渡,让渡后发生保险事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让渡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可是到底若何操作并没有详尽划定。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划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呵护。
  亮点五:理赔不再“拉锯战”
  案例: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酬报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死、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7年6月,被保险人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急救无效衰亡。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情气象复杂,需要进行年夜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存案后3个月的时刻里,既不支出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抉择。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正当有用。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刻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制该保险公司在15日内作出核赔抉择。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划定,保险事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不美观认为需补交有关证实和资料,理当实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理当实时作出审定,气象复杂的,理当在30天内作出审定,并将审定结不美观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和谈告竣后10天内支出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当自作出审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声名理由。
  解析:“投保轻易理怕溲”是客户集中纺暌钩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暗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划定斗劲恍惚,没有具体的时刻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以了明晰规范。此外,发生“理怕溲”说法的原因也有良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细心看合同,只是听代办代庖人的介绍,而有的代办代庖人盲目夸年夜保障规模,这就都有可能为往后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省失踪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目”,强调保险公司理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重”的提醒,并对该条目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声名。
  亮点六:理赔“真空期”被放气
  案例:2005年9月3日-2007年9月3日,小学生王蒙持续3年准时采办了甲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他在2006年的10月15日出险,因合适学平险的理赔规模,获得了理赔。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他的学平险改成了乙保险公司。在期待拿保单的第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住院了。虽然此次他的情形也属于学平险理赔规模,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划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需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划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商定附前提或者感⌒恼。”
  解析:在现实糊口中,人们采办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由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有一段时刻期待保险公司是否赞成承保的抉择。但在这段期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而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这类理赔纠缠良多。
  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刻与效力”问题的新划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尺度条目里,鼓舞激励寿险公司惹人“姑且合同”这一非凡措置轨则,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现实情形,在投保人支出首期保险费起至赞成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时代,为消费者供给姑且保障。“供给姑且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非凡措置体例。好比在美国,保险公司凡是会在被保险人期待核准合同的时代,向其供给一份姑且保险合同,呵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益处。
  答疑:旧保单是否合用“新法”
  黎蜜斯今年1月刚买了一份20年缴费的持久寿险,新保险法公布之后,她有良多疑问。好比,新法划定,“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奉告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私行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跨越30日不行使而覆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跨越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情的,应该赔付。”因为现行保险法没有这样的划定,如不美观投保时没有如实奉告,2010年2月合同成立满两年发生事情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抵偿?近似的疑问还有良多,每一条目都面临着10月1日前买了保单,10月1日后发生保险事情,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
  保监会律例部负责人杨华柏暗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妥梢拿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外,对于一些刻日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诠释。
  有律师称,新法令只对生效后的合同发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仍是的法令执行,不能追溯。不外,如不美观有非凡原因,可经由过程最高院出台相关法令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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