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二)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相关链接:新所得税法扣除范围和标准三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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