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直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税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骨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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