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⑤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2)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个人转让住房和受赠住房涉及的其他税金,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多项优惠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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