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复习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

  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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