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复习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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