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复习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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