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0:24:52

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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