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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