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5-10 00:31:48

考生造谣被消成绩 网友质疑处罚过度

南方都市报讯 南都昨日刊发的《考后上网散布谣言4人高考(微博)成绩被取消》报道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处罚根据提出质疑,并表示对一名高考生来说这种处罚是否过重,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回复南都记者,表示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来处理这4名考生的。
今年广东高考英语听说考试于3月10日举行,省考试院前日在公布成绩后同时发布消息称,有4名考生因考后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被取消了该项高考成绩。这是我省首次对在网上散布谣言、干扰考试正常秩序的考生取消高考成绩。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昨日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惊讶和不解,认为“用典过重”。网友“E翔轩”表示,“网上发布谣言不对,但也不至于取消当科成绩吧。想想有多少行政人员言语不当或行为不当,都可以过半个月或一年半载就可以复出,而高考一科没成绩就意味着这些学生的一生都会受到影响。”
不少网友对处罚依据表示不解,网友“谷正中”说:“如果传谣,按传谣来处罚,如果违反考试规定,按规定处罚,网络传谣就可以取消高考成绩吗?”
如何干扰考场秩序?
考试院:4人发微博时考试尚未结束
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此4名考生在本人考试结束后通过互联网、微博发布谣言,称其所在考场考试无组织无纪律,老师帮忙写答案给学生。但经省教育考试院调查核实,当时考试各考场考试正常,并未出现考生所提出的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教育部2004年5月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和2012年1月发布的修正决定,4名考生属《办法》中第八条“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考生发微博时,英语听说考试尚未结束(注:英语听说考试为分批进行),干扰了接下来的考试秩序,此外,考生行为对考试工作人员已造成了诽谤诬陷,按照《办法》中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处罚是否太重?
考试院:已从轻处理4人仍可高考
该负责人说,考生事后接受调查,承认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所以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发泄不满,“考生的说法有调查录像为证”,此外,被处理的4名考生为微博首发者,并非转载的网友。
该负责人说,按照《办法》规定,这几名考生的高考英语科成绩都应取消,但考虑到考生高考在即,以正面引导为主,最后还是从轻处理,只取消其英语听说成绩,学生还能继续参加6月份的高考各科考试。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监督各种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但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散布谣言,考试院对于举报都会高度重视调查,查实会从严处置,绝不姑息,但坚决反对以不以事实为根据进行造谣甚至诬陷。”该负责人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知名教育专家熊丙奇(微博)
究竟影响多大?应该厘清事实
知名教育专家熊丙奇认为,有几个事实应该厘清:第一,4名学生的行为是否扰乱了考试考场秩序,其结果究竟造成多大影响,如果没造成多少影响,也未导致其他考生无法考试,就不能简单以“扰乱考试考场秩序”来定性。第二,考生发布的言论,如果确实侵犯了老师的名誉权,遵照的条例就不应是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而应该是侵犯到人身权利的其他条款,起诉人也不是考试院而应该是老师本人,起诉的结果,不是要取消考生的成绩,而应该是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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