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备考资料(10)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1)明示的追认。(2)默示的追认。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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