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备考资料(15)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时间不同。3、目的不同。4、可变性不同。5、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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