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备考资料(17)

  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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