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备考资料(33)

  抵押权的实现后果:1)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2)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二)财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四)动产抵押权。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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