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法辅导(3)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标的物,负有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表现为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能负担的第三人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2)标的物品质瑕疵的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标的物,负有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须负担的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期限。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合同标的是电力,为特殊的商品。为保证供电的安全,供电人只能是国家电力部门。用电人则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是有名、双务合同;
  (2)供用电合同是诺成合同;
  (3)受国家法律、政策制约较多;
  例如:关于增容费的规定。
  (4)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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