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分析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与计量

【高级会计师考讯】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与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分为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和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两种情形。
  1.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1)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1)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3)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和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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