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关联方披露分析

【高级会计师考讯】关联方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7.4.1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7.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其中,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类,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7.4.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例7-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09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0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0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2月1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25%) 2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借:预计负债 3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3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注:2009年来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10%) 75 000
(4)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67.5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联方披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