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

【高级会计师考讯】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案例1】(2007年考题)A上市公司根据2007年3月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33%改为25%。2007年上半年,A公司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如下:
  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分析、判断A公司对事项(1)至(4)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分别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包括应采用的所得税税率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1)首次执行日,A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2007年6月30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公司管理层计划在2007年下半年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假定税法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2007年6月30日,A公司认定持有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97万元。
  [答疑编号911050401]
  【分析提示】
  A公司对事项(1)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正确。
  理由: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税率33%为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2007年6月21日,A公司与部分职工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根据该协议,A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将向辞退的职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 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与该项辞退福利有关的补偿款于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抵扣。2007年6月30日,A公司未确认该辞退福利形成的预计负债以及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决定于当年末确认。
  [答疑编号911050402]
  【分析提示】
  A公司对事项(2)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因辞退福利义务应确认的预计负债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税率(25%)为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
  正确的处理: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 250(5 000×25%)万元。
  (3)2007年6月下旬,A公司在对存货进行清查时,发现库存某产品因储存不当造成一定程度的腐蚀,预计只能降价出售,故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400万元。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计划表明,该批产品拟于2008年2月对外出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存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可税前扣除。2007年6月30日,A公司认定该批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32万元。
  [答疑编号911050403]
  【分析提示】
  A公司对事项(3)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税率25%为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
  正确的处理: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400×25%)万元。
  (4)2007年6月30日,A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余额为2 000万元。因B公司当期发生严重亏损,A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4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计算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抵扣。根据与B公司达成的偿债协议,该笔债权将于2008年1月清偿。2007年6月30日,A公司认定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万元,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32万元。  [答疑编号911050404]
  【分析提示】
  A公司对事项(4)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该应收账款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
  正确的处理: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7.50(39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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