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解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高级会计师考讯】解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量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即本年的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当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
  注意:公式中的暂时性差异不包括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和商誉的暂时性差异。
  【例题12】某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2007年发生的交易事项中,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差异的包括:
  ①当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0万元;
  ②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时一并计算应税所得;
  ③当年确认持有至到期国债投资利息收入300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的应交所得税金额。
  [答疑编号911050301]
  【分析提示】
  应纳税所得额=2 000+700-1 500-300=900(万元)
  应交所得税=900×33%=2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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