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关联方及其判断

【高级会计师考讯】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重点)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纵向的关系),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横向的关系),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本公司与甲乙公司构成关联方。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公司与乙公司构成关联方。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本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构成关联方。但注意甲乙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比如,某公司持有本公司30%的表决权比例,某公司参与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那么该公司能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它和本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本公司与乙公司构成关联方。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①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某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某构成关联方关系。
  ②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某的儿子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①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②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某的儿子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甲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甲存在关联方关系。
  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Y的妻子拥有乙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乙存在关联方关系。
  【例题15】假设本企业为甲公司,其投资与被投资情况如下:
  甲企业的母公司为M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70%,另一投资者L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0%;甲企业直接投资A、B、C、D四家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75%、80%、50%、25%;A公司投资E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5%。
  
  [答疑编号911070207]
  【分析提示】本例中,关联方的情况是:
  ①从纵向看:本企业甲与母公司M、与投资者L公司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子公司A和B、与合营企业C、与联营企业D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E也构成关联方(能施加重大影响)。
  ②从横向看:因A、B、C、D、E,同受本企业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他们之间构成关联方。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站在寰球公司的角度看,东方公司与正保公司均属于能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寰球公司与东方公司、正保公司构成关联方,而东方公司与正保公司不构成关联方。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在我国,国家控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不同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所讲的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都是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不符合关联方关系。此外,如果将仅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方交易来处理,在实务中无法操作;而且会扭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所以,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5.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的股权,如果只有这个条件,毫无疑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构成关联方。但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运用了甲公司的某项专利技术,甲公司专利技术的应用对于乙公司影响非常大,甲公司提出如果乙公司制定生产经营政策需要经过其同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能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两者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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